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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C00 – 2015 – 0025
温政发〔2015〕58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1860 元/月;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660 元/月;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 1530 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17 元、15.2 元、13.8 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 0 1 5年 1 0月 2 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0 月 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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