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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分类:劳动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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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30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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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文号: 温政发〔20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结合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市区年满18周岁的非农户籍居民,不含中学生、大学生,下同)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8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35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30元;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限智力、精神、肢体)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从2012年1月5日起执行。
  二、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一)调整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比例。
  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医疗保险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报销比例调整为70%。
  (二)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800元,退休人员600元,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参保人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调整后的市区城镇居民(成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
 
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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