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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08-17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3月28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今年第二次成员会议,对市区(含部分县)111名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进行鉴定。会议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在医疗卫生专家组面检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病历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照、评定,现将鉴定结果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98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3名。


二、各单位收到本文件后,应当将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市、区及有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做好相应的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共7天,公示举报电话为:88836212,88836108。


三、公示期满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回相关材料。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凭鉴定结论在六个月内(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逾期者,本次鉴定结论失效。


附件:1.符合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名单


2.不符合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名单